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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存款人保护,完善现代金融安全网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4日
 
陈雨露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及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非常必要。存款保险通过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可以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堪称现代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制度屏障。出台《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将为这项制度的平稳、有效运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条例》以加强存款人保护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存款保险是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强存款人保护作为存款保险发挥作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贯穿于条例内容始终。一是《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国家将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在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用于对存款人的偿付。出台条例本身即表明,国家将为居民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二是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储蓄是居民金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将最高偿付限额设定为50万元人民币,可以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高于国际平均水平,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三是《条例》明确了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存款人得到偿付的具体情形及时限,大大降低了发生这些金融风险时存款偿付过程的不确定性,避免延迟偿付可能引发的金融服务中断和外部冲击。此外,在偿付方式上,《条例》授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灵活使用市场化手段促成好银行收购倒闭银行,通过将存款人的存款转移至好银行,有效保护其利益。

 

  二、《条例》引入风险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可以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及时控制投保机构风险,引导其审慎经营,减少倒闭概率。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风险最小化”模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得以成功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主要原因。《条例》在吸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现有监管体制,引入风险差别费率、对有问题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促使金融机构为高风险经营付出代价,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管机制和安排,确保银行体系长期稳健发展。

 

  特别是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多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在识别风险和纠正风险中的作用,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增加一道制度屏障,有利于增强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总体能力。从各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和利率市场化的时点来看,大部分国家选择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加速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以促进金融体系稳定。

 

  三、《条例》将推动形成激励相容、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机构业务模式复杂并与金融体系中其他金融机构高度关联,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其扩散模式不仅是“银行挤兑”模式,还可能引发表现为各种形式的“传染”。因此,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将与监管部门分担不同角色、共同发挥作用,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处置金融风险的制度屏障。存款保险发挥作用的关键不在于投入多少救助基金,而是切断风险积累的链条,改变风险处置方式。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和担任问题银行接管组织,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或倒闭银行的资产、负债,在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确保金融服务持续性、实现风险处置成本的市场化分担、强调有关各方在银行倒闭中的责任,以及减少金融机构倒闭可能引发的外部冲击。存款保险基金主要由投保机构缴纳保费组成,用于处置金融风险,可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原则,对制度运作涉及各方形成各种合理的激励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设计时应守住为存款人提供充分保护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底线,这也是其发挥作用和确保我国金融业长治久安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