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17〕45号 2017年9月4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64号)精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不断加强,主体责任得到落实;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一)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二)建立健全市、县二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至少应确定1家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工作,县(市)级行政区域以及鹿泉区、藁城区和栾城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及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四)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主体责任落实。依法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帮助用人单位加强对各级责任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组织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
(二)完善源头控制措施。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全面摸清我市职业病危害底数。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治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促进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为防治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纺织、化工、医药、医疗卫生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在中小微型用人单位探索指导援助模式。关注新发职业病危害,在前期做好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三)提升监督管理效能。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推进执法队伍建设。以县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为重点,完善乡级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执法技能培训,配备必要设备。督促用人单位关注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流动人口中职业危害高风险人群,依法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扩大监管执法范围,改进监管执法手段,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强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职责定位,加强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形成分工明确、协作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诊断为切入点,通过简化程序,优化流程,规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创新服务模式,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
(五)落实劳动保障政策。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在合同中明确与职业病危害防护有关的内容。在重点行业探索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双方执行合同规定。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健康企业评选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六)加大信息利用力度。建立职业病防治监管信息通报制度,确保监管部门间及时交流共享相关信息。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进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改进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升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质量,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因地制宜建立职业病数据采集平台,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七)推进“健康企业”建设。把“健康企业”的主要指标纳入“健康城市”创建考核标准,在“健康城市”创建工作中打造一批“健康企业”建设示范单位。完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为契机,灵活方式,丰富内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氛围。引导用人单位重视“健康企业”创建工作,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深化健康教育成果,改进健康促进手段,积极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八)加强科研攻关应用。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重点开展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技术的科技攻关和转化应用,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科技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办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地要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59号)精神,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县(市)、区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加强绩效评价考核,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资金筹措机制。用人单位要根据防治工作实际,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重点培养职业病诊断医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专业人才以及相关公共卫生人才,强化各类职业病防治机构人才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突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五)强化督导评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规划实施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防治考核、评估体系,督导有关部门落实责任,搞好年度自查和工作总结,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