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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石政行复[2016]70号)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2日
 

 

申请人:××,女,59岁,住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元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职务,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110接警不出警的行为不服,于20167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出警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申请人称,2016年6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申请人到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政务大厅办理事宜,因大厅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后,随即拨打110求助多次,110都未出警,后该工作人员把申请人随带书包扔到门外,我多次拨打110求助无果,也未到现场解决,我打车到了石家庄市振头派出所报案,该所既不受理也不答理,我在车里、派出所大厅及派出所大门外报110都不出警,一至到下午3点左右我都未等到110及派出所出警,我又拨打石家庄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都无结果,我打车亲自去了市公安局,到了后接待室叫我拨打86863070求助,我电话投诉后,又打车回到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案发现场后拨打86863070,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及110都没有处理及出警,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律职责,接到群众报警后,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该不作为行为相对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来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主张赔偿。我的书包里装有裁决书,我现在无法针对裁决书写上诉书,时间将近15天,还有发票等贵重财物急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我当时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督察打电话反应至今没有解决。
被申请人称,2016年6月30日11时5分至当日13时47分,当事人报警称在市检察院政务大厅办事时有工作人员骂她,要求出警,期间共拨打145次报警电话。我局依据2016年4月22日,河北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施行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分流对接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向其解释此种情况不在公安机关接处警受理范围之内。
     经查,2016年6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申请人到石家庄市检察院政务大厅办理事宜,与大厅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并拨打110电话。110接警后根据河北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施行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分流对接的通知》之规定,未出警。
    本机关认为,河北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施行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分流对接的通知》中非警务报警与公共服务平台分流对接包括涉及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并明确了110报警受理范围。申请人在石家庄市检察院办理事宜时,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不属于110出警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