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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石政行复〔2016〕41号)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2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石政行复〔2016〕41号
 
申请人: 陆Ⅹ,女,住藁城区
申请人:刘Ⅹ,男,住藁城区
被申请人:藁城区人民政府
地址:藁城区廉州镇廉州路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
 申请人称,藁城区人民政府要求收回陆Ⅹ、刘Ⅹ所有宅基地的决定书中所示宅基地位置不属于陆Ⅹ、刘Ⅹ所有,决定书中所示宅基地为刘Ⅹ父亲的宅基地,刘父有独立户口本,且已与刘Ⅹ分家多年,只有这一块宅基地,刘父单独属于一户,该宅基地不应收回。藁城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书中利害关系人陆Ⅹ、刘Ⅹ与决定书中要求收回的宅基地不具有所有关系,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自2003年以来,Ⅹ村为实施村庄改造,制定了Ⅹ村规划实施细则,具体规划建设二层住宅楼,经过几年的努力,全村已经按规划建成560户。2012年8月4日,Ⅹ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会议,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建新交旧问题,此次会议一致通过收回592户旧宅基地使用权和无证户旧宅基地使用权。此后,Ⅹ村委会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法定程序,收回了510户建新户旧宅基地。刘Ⅹ、陆Ⅹ于2009年经村委会同意,按照村庄规划在旧宅基地西侧新建二层住宅一处,刘Ⅹ、陆Ⅹ夫妇至今还没有主动放弃规划调整后的旧宅基地,不交出旧宅基地严重影响了村建规划的实施。村委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地,依法申请收回刘Ⅹ、陆Ⅹ夫妇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使用权。我们对村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2015年7月10日藁城区国土资源局针对Ⅹ村的申请,对此案进行了调查,询问了当事人陆Ⅹ,并形成了询问笔录。2015年8月25日,又对刘Ⅹ家的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勘察。经过对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对刘Ⅹ、陆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认为村委会为了实施村庄规划申请收回刘Ⅹ、陆Ⅹ一户一处外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陆Ⅹ听证申请,藁城区国土资源局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陆Ⅹ举证并提交了刘Ⅹ的户口本主页和刘父的户口本主页,刘Ⅹ 2006年办理的户口本,刘父是2015年8月4日办理的户口本,刘父的户口与刘Ⅹ的户口本是同一个编号。经审查答辩人对此证据不予采纳,同一编号的两个户口只能说明刘父与儿子刘Ⅹ早在2006年以前就共同使用一处旧宅基地。2009年刘Ⅹ经村委会同意按照新村规划建新房搬迁后,就应该履行口头协议把旧宅基地交给村委会。但是,只有Ⅹ、陆Ⅹ和他们的儿子搬迁到了新宅基地内,却让其父亲仍然居住在旧宅基地内,随后才制造了两个户口本,其动机就是想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经查,Ⅹ村委会根据本村规划,需调整陆Ⅹ、刘Ⅹ家宅基地,收回刘Ⅹ、陆Ⅹ家一户一处之外不符合规划的旧宅基地使用权。2016年1月29日,藁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申请作出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