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男,71岁,鹿泉区某村人
被申请人:鹿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颁发获集建(88)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获集建(88)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载明,原获鹿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10月为郭××颁发了获集建(88)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机关认为,原获鹿县人民政府为郭××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行政复议条例尚未实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实施前的行政行为无溯及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